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186號
TYDV,108,家救,18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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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吳新達 

相 對 人 宋朋   泰國籍,送達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朋(泰國籍)於民國90年 2 月16日結婚,同年3 月14日為結婚登記,並提出戶籍謄本 為證。然被告自90年中旬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嗣經原告查 知被告於90年中旬返回泰國,原告自此無法聯繫被告,被告 顯惡意遺棄原告且在繼續狀態中,原告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裁 判費用,惟聲請人經濟困窘,且自105 年4 月15日入監服刑 ,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為無資力者並准予法律扶 助。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 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等為證。又聲請人 之聲請,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8 年度家調字第1337號 ),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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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