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黃金忠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黃金祿(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黃金祿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黃金忠於聲請時所提出之印鑑證明,其上所載
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顯與本件拋棄繼承之目的不符
,致本院無法審認其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故請提出聲請人黃金忠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
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且須與所提出之繼承權
拋棄證書上所蓋印之印鑑印文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