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936號聲 請 人 宋桂蓮 聲 請 人 周雪芬 聲 請 人 周丹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則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人周雪芬、周丹琳最新戶籍謄本。二、表明各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併依收費標準繳費。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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