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936號
TYDV,108,司票,9936,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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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936號
聲 請 人 宋桂蓮 
聲 請 人 周雪芬 
聲 請 人 周丹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則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周雪芬周丹琳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各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併依收費標準繳費。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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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