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852號
TYDV,108,司票,9852,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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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52號
聲 請 人 黃玉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紅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本票二紙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
  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
  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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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