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52號
聲 請 人 黃玉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紅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本票二紙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
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
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