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50號聲 請 人 黎嬌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金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惟「提示日」不明,故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 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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