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604號
TYDV,108,司票,9604,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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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604號
聲 請 人 林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佳宸(原名:莊淑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林萬福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
  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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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