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604號聲 請 人 林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佳宸(原名:莊淑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人林萬福最新戶籍謄本。二、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 提示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