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489號
TYDV,108,司票,8489,2019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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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89號
聲 請 人 羅元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賀傑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1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 定已於108 年11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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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