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239號
TYDV,108,司票,8239,2019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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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39號
聲 請 人 林芷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范國志顏月裡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聲請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0 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聲請人最 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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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