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0030號
TYDV,108,司票,10030,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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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030號
聲 請 人 張冠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學詩楊沛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
    。
  二、請撤回對楊沛潔之請求(楊沛潔非本票發票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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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