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41號
TYDV,108,司拍,541,201912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林蓮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鄧麗珍邱玉萍邱創新邱創城
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證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