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410號
TYDV,108,司催,410,2019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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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孫睿哲(即孫吳富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孫吳 富美之除戶戶籍謄本、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孫吳富美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 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 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表明欲請求公示催告各張股票之發 行公司、股數、張數、票號,並提出正確之附表,該裁定已 於108 年11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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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