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2548號
TPDV,89,除,2548,20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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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四八號
  聲 請 人 育達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三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瑞斌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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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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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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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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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達電機有限公司周│台北銀行金華分行 │八十八年十月十日   │貳萬玖仟捌佰陸拾│W0000000│  │
│ │慶隆       │         │           │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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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達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