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614號
TYDV,108,司促,31614,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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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614號
債 權 人 葉宗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怡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怡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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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