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377號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李瑞香(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世清(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世鴻(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美鳳(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美蓮(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玉梅(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阿雪、蔡劉春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奕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三、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劉奕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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