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223號
TYDV,108,司促,31223,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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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23號
債 權 人 許俊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文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許文榮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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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