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23號債 權 人 許俊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文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文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許文榮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內容須清晰)。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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