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146號
債 權 人 順儷米蘭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玉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章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羅章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羅章維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4 樓之2 」或「桃
園市○○區○○路000 號11樓」。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羅章維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五、請提出為何列石佩宜律師為羅章維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文件影本,並說明之(如選任裁定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