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948號
TYDV,108,司促,30948,201912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4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張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柒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伍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
  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