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773號
TYDV,108,司促,30773,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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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季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零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八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零點八九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七八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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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