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697號
TYDV,108,司促,30697,201912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蕭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壹拾捌
  元,及其中肆萬零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