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99號
債 權 人 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基石
非訟代理人 張建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承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於委任狀補蓋「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章。
三、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吳承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其房屋所有
坐落地址即「宜蘭縣○○鄉○○路00000 號3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