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599號
TYDV,108,司促,30599,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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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99號
債 權 人 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基石 
非訟代理人 張建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承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於委任狀補蓋「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章。
  三、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吳承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其房屋所有
    坐落地址即「宜蘭縣○○鄉○○路00000 號3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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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