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494號
TYDV,108,司促,30494,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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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494號
債 權 人 林曜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潼洲即京華廣告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支票( 票號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內容須
  清晰) 。
二、更正附表中系爭支票( 票號U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期。(
  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期應自退票日即
  108 年12月2 日後起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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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