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489號
TYDV,108,司促,30489,2019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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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徐士閔 
債 務 人 海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宛諭 
人           )

債 務 人 詹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萬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佰柒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台幣貳佰陸拾肆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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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