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402號
TYDV,108,司促,30402,201912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幸娟 
債 務 人 蔡林垣 
債 務 人 蔡曹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幸娟蔡林垣蔡曹秀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一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幸娟蔡曹秀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