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幸娟
債 務 人 蔡林垣
債 務 人 蔡曹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幸娟、蔡林垣、蔡曹秀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一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幸娟、蔡曹秀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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