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3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孫志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孫志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孫志惠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
格,並表明債務人之送達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