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036號
TYDV,108,司促,30036,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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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3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孫志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孫志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孫志惠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
  格,並表明債務人之送達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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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