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891號
TYDV,108,司促,29891,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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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91號
債 權 人 黃裕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易任鐘玉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吳易任鐘玉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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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