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7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智豪、楊燕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胡智豪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 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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