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42號債 權 人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志偉即鉅上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鉅上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羅志偉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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