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539號
TYDV,108,司促,29539,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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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39號
債 權 人 蔡淑卿 

債 務 人 溫宇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其中
  肆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對於利息
  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至違約
  金依其性質亦應有其適用,則債權人請求就違約金部分依法
  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
  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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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