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268號
TYDV,108,司促,29268,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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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68號
債 權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債 務 人 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紹堂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肆
  佰捌拾伍元,及其中肆拾捌萬壹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中陸萬零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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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