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085號
TYDV,108,司促,29085,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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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85號
債 權 人 林聰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倩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務人(應以契約當事人為債務人)。
二、如更改債務人為公司,故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提出田倩宜有權代理簽立同意書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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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