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936號
TYDV,108,司促,28936,2019122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36號
債 權 人 蔡禹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亞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所 附借據清償期、本票到期日皆尚未屆期,故請債權人釋明本 件請求有無加速條款。經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5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