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986號
TYDV,108,司促,27986,201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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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986號
債 權 人 陳汪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柯兩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李柯兩、李四兩、蔡明發、陳樹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足以證明得向李柯兩、李四兩、蔡 明發、陳樹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經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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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