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796號
TYDV,108,司促,27796,2019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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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96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順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有本件契約簽立時點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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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