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497號
TYDV,108,司促,25497,2019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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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尚晏 


債 務 人 梁振華 

債 務 人 郭得利(即梁李麗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庭源(即梁李麗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郭得利(即梁李麗梅之繼承人)郭庭源(即梁李麗
  梅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李麗梅之遺產範圍內及債
  務人梁振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貳
  佰參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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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