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非訟代理人 鄭美琪
債 務 人 黃彩紜
債 務 人 徐康富(原名:徐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彩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柒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彩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
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黃彩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貳仟
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黃彩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玖
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黃彩紜、徐康富(原名:徐文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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