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92號
TYDV,108,司,92,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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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黃盛枝 



相 對 人 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市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 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 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雖稱:伊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現經廢止登記, 且無董事,爰依法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然查,相對人於民 國108 年6 月12日經廢止登記在案,固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表附卷可憑,然相對人之董事尚有段李瑞淵廖李淑貞, 故依前揭說明,即應以段李瑞淵廖李淑貞為法定清算人, 尚無由本院選任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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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