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呂菁芬
徐有庠
劉雪佑
張宥銓
鍾家澤
詹德正
周建國
邱寶綉
相 對 人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 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 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 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 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8 年11月 13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兩造調解 成立,相對人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 定於108 年11月22日前給付各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 萬元 ,其餘款項於108 年12月5 日給付各聲請人,詎相對人於約 定履行期限屆至後,迄今均未履行前開給付,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108 年11月13日桃園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 佐,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 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公司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 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0 萬元以上未 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費 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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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聲請人│合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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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呂菁芬│180,2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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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徐有庠│117,7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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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劉雪佑│102,9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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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張宥銓│179,7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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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鍾家澤│104,3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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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詹德正│78,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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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周建國│94,4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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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邱寶綉│162,4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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