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文恒
相 對 人 神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金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負責提繳6%勞退金新臺幣6 萬2,027元至聲請人勞退金專戶及同意給付聲請人107 年度特休假未休假工資新臺幣8,253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 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在桃園市勞資關 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提繳6%勞退金新臺幣( 下同)8 萬3,627 元至聲請人勞退金專戶及給付107 年度特 休假未休假工資9,350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爰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退金等 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 ,於108 年1 月25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資方願 先給付勞方任職期間未按月提繳6%勞退金2 萬1,600 元,餘 6 萬2,027 元將於108 年6 月30日前負責提繳到勞方勞退金 專戶。另資方願給付勞方107 年度特休假未休工資8,253 元 ,以上先付未提繳6%勞退金及特休未休工資合計2 萬9,853 元,資方將於108 年3 月15日以現金給付勞方…。」而相對 人屆期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及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影本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是關於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提繳6%勞退金6 萬2,027 元
至聲請人勞退金專戶及給付聲請人107 年度特休假未休假工 資新臺幣8,253 元」部分,應予准許。至聲請人之聲請逾上 開准許部分之聲請(即提繳6%勞退金2 萬1,600 元至聲請人 勞退金專戶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097 元),因非屬本 件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範圍,此部分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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