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7號
TYDV,107,訴,307,2019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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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 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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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