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文雄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明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瑕疵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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