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74號
TYDV,106,重訴,274,2019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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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徐玉炎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建宇律師
      鍾承駒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許煥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煥鍾死亡 ,迄未選任董事為由,依原告聲請,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 選任許煥章為其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及反面) 。嗣被告選任許煥章為董事,並於108 年1 月22日辦理公司 變更登記完畢,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公司章程及新北市政府108 年1 月22日新北府 經司字第1088005865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2-188 頁) ,則被告業已依法產生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特別代理 人之代理權自已消滅。又許煥章迄未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身 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 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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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