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原 告 許弘章 被 告 許應彩 許正宗 許隆盛 許應家 許應優 許應財 許學全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應智 許學洪 許應毅 許應豪 許應傑 許應珍 許應棠 許馨芳 許心怡 許應華 許時維 許任疇 許應炳 許應謙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春蓮 被 告 許豐鵬 許時誕 許應劭 謝珮榛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學森 承受訴訟人 許應灯(即許學賢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許時浩 兼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應舉 被 告 許學壽 訴訟代理人 許麗珍 許廖網秀 被 告 許奐章 受 告 知訴 訟 人 許應乾 許秀雄 許博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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