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26號
TYDV,106,訴,626,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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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許弘章 
被   告 許應彩 
      許正宗 
      許隆盛 
      許應家 
      許應優 
      許應財 


      許學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應智 
      許學洪 

      許應毅 

      許應豪 

      許應傑 
      許應珍 

      許應棠 
      許馨芳 


      許心怡 
      許應華 
      許時維 
      許任疇 
      許應炳 

      許應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春蓮 
被   告 許豐鵬 
      許時誕 
      許應劭 
      謝珮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學森 
承受訴訟人 許應灯(即許學賢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許時浩 

上二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應舉 

被   告 許學壽 
訴訟代理人 許麗珍 
      許廖網秀
 
被   告 許奐章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許應乾 
      許秀雄 
      許博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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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