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彭爕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彭止琼
彭平琼
彭濟平
彭騎平
周玉珍
被 告 彭安平
黃金海
楊黃玉英
訴訟代理人 楊明讚
楊國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彭濟平、彭濟平」之記載,應更正為「彭濟平、彭騎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