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彭爕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追加 原告 彭仁瓊
彭愛瓊
沈彭孝瓊
彭陸平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
彭士平
彭念平
彭止琼 (遷出國外,國外送達地址不明)
彭忠瓊
彭平琼
彭濟平
彭騎平
周玉珍
被 告 彭安平
黃金海
楊黃玉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明讚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7 頁第2 行中關於「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應更正為「104 年度偵字第18078 號不起訴處分書」;第7 頁第7 至8 行中關於「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應更正為「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不起訴處分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