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彭爕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追加 原告 彭仁瓊
彭愛瓊
沈彭孝瓊
彭陸平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
彭士平
彭念平
彭止琼 (遷出國外,國外送達地址不明)
彭忠瓊
彭平琼
彭濟平
彭騎平
周玉珍
被 告 彭安平
黃金海
楊黃玉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明讚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
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同法第 394 條亦有明文。再按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同法第86條前段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其本件損害賠償之請求,業經聲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而本院雖判決其一部勝訴,然漏未就原告 敗訴部分,宣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另亦漏未宣示參加 訴訟費用之負擔。從而,原告就上開事項為補充判決之聲請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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