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37號
TYDV,105,訴,837,2019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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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7號
原   告 邱顯炉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追加被告  朱穎婕 
上列原告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 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 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 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 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乃就坐落桃園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按:重測後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下稱分割前629 地號土地),以民法第767 條第1 項 中段規定之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以呂新進黃樹發林黃昭金黃金鐘韓天福張文中張連福、張 明松、楊美華為被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嗣因張文中已 於民國89年1 月11日死亡,原告即主張追加被告朱穎婕與張 天和、張尚義張清富張清壹張春木張志賢張美香 、張美娥、張美英張文中之繼承人,並追加渠等為被告。三、然按卷附戶籍謄本所示,張文中於89年1 月11日死亡時,其 次子張天清已先於75年6 月22日死亡,張天清張文中之應 繼分,應由張天清之子張尚義代位繼承,而追加被告朱穎婕張天清之配偶,並非張文中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見本 院卷第2 宗第20頁)。
四、據此,追加被告朱穎婕未曾應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之事由;因追加被告朱穎婕並非 張天清之繼承人,而無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 第4 款規定之事由;另原告此部分訴之追加,顯無同項第3 款、第5 款至第7 款規定之事由,依前開規定,原告對追加 被告朱穎婕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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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