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蔡宗玫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 告 蔡境庭
呂秋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102 號損害賠償事 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 國104 年7 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惟上開民事事件中有關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廠房於101 年7 月8 日所發生 火災之起火原因及起火點認定之爭議,經該案兩造在上開案 件攻防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重上字第102 號及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於108 年11月19日判決 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裁判書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91頁 至第93頁),循此自堪認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尚無停 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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