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79號
TYDM,108,附民,57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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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黃俊良

被   告 柯勝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91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俊良於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919 號被告柯勝峰被訴 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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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