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08號
TYDM,108,訴,708,2019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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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正順



輔 佐 人 簡寶連


      簡寶雲


選任辯護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正順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 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 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簡正順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 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 所涉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 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爰裁定被告簡正順應自民國108 年7 月24日起予以羈押 ,並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三、茲因被告簡正順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予以訊問,並 核閱全案卷證後,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罪法定刑甚重,倘本院審理後亦 判處重刑,良以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 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極有可能 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有逃亡之情 ,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復兼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



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 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是以,被告之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2月 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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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