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博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258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博緯犯非法製造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江博緯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 製造,竟基於非法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犯意 ,先於民國107年7月6日,以新臺幣(下同)980元之價格, 自露天拍賣網站上,購入不具殺傷力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氣體動力式空氣槍1支,再於翌(7)日,以4200元之價格自 上開網站上購入不具殺傷力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氣體動力 式空氣槍1支,嗣於107年8月27日前之某日,在其桃園市○ 鎮區○○路0段000 巷000弄00號住處,自行以更換彈簧及進 氣系統之方式,將附表一所示空氣槍製造成可發射金屬具有 殺傷力之空氣槍各1 支,且自製造完成時起無故持有前開空 氣槍。嗣經警於同年8 月27日上午7 時30分許,持本院所核 發之搜索票至上揭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及附表 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後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 經核其作成及取證程序均無違法之處,與本案亦具有關連性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皆同意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 院訴字卷第8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及第158條之4 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江博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82、105 頁),有本院107 年度聲搜字第76 2 號搜索票、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 )動能初篩報告表、槍枝照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被告之露天拍賣網站帳戶資料、交易記錄、評價記錄、槍枝 交易記錄截圖畫面、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施 武志出具之職務報告在卷可查(見偵卷第7-18、19、21 -25 、53-56 、83-84 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可 資佐證。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空氣槍,經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 所示,而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 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及依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 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4焦耳,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是依 前開標準,附表一所示空氣槍均具殺傷力,此有附表一所示 各該鑑定書在卷可稽。綜上,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所謂「製造」,除 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在內;凡將原不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予 以加工,致改變其原有性能、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 殺傷力之槍枝即屬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857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將原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2 支,分別 以彈簧剪裁成適當長度方式,改變壓縮時間使CO2 氣體出氣 時間拉長增加效率,可增加殺傷力;及以網路購買之氣化室 組承受改變效率後之CO2 氣體強度,有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 局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4頁),足徵被告以更換彈 簧及進氣系統方式,可增加槍枝動能及槍枝威力,使該等槍 枝可發射子彈而具有殺傷力,依前揭說明,自屬製造之行為 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非 法製造空氣槍罪。其為上開犯行後而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殺 傷力之空氣槍2 支,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製造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未經許可製造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 ,如果製造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 縱令製造完成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 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製造二不相 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製造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602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3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將購入 之空氣槍2 支同時進行改造,所為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 僅論以一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 構成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
㈣刑法第62條規定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 之機關或公務員承認犯罪,並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實質 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先被有偵 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始就其餘未被發覺部分, 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本件被告經警持 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查獲空氣槍2 支後,始向警員供稱該等 空氣槍係經其改造等語,有警詢筆錄、搜索票、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見偵卷第4-6 、7-10頁),足見 被告係於警員查獲其持有空氣槍後,始供稱其有改造該等空 氣槍之犯行,依上開說明,自不合於自首要件。 ㈤按犯第1 項、第2 項或第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固非法製造具殺傷力之空氣槍2 支,惟被告係 以更換彈簧及進氣系統之方式為之,改造手法並不複雜,亦 非以精密或高科技之方式為之,復參酌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係因為打不遠才改,只有在家中玩而已等語(見本院訴字 卷第104 頁),卷內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曾持該等空氣槍更犯 他案,被告亦無暴力犯罪或攜帶危險物品等相關前科,與一 般出於危害社會之不法目的而擁槍自重者不同,對於社會後 續潛在之危險較低,尚難認有何重大惡性,堪認被告犯罪情 節尚屬輕微,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8 條第6 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非法製造空氣槍罪之法定刑為無 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被 告經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規定減刑後,最 低度刑仍為2 年6 月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惟同為製造空氣 槍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犯罪行為 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 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 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 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 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本案改 造空氣槍之目的,尚屬單純,且其改造方法亦屬簡易,復依
卷內資料查無其欲製造槍枝販賣或供自己、他人犯罪之用, 且被告所改造之空氣槍數量為2 枝,核與一般不法或幫派份 子大量製造槍砲之行為不同,是被告犯罪之主觀惡性及客觀 情節均非重大,縱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規 定減刑後處以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憾,爰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購入未具殺傷力之空氣槍 後,以替換彈簧、進氣系統之方式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 ,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惟念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及 審理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且無證據可認被告確有將槍枝供 作犯罪之用,兼衡其改造空氣槍之緣由,暨其供稱為國中畢 業、務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空氣槍2 支,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列管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非法製造空 氣槍所用之物,經被告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82頁),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均非違禁物,亦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慈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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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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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氣槍1支(槍枝 │送鑑空氣槍1枝(槍枝管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管制編號00000000│制編號0000000000),研 │107 年12月13日刑鑑字第│
│ │06) │判係口徑5. 5mm空氣槍,│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
│ │ │為中國SPA廠製CP1-M型,│卷第39-40頁) │
│ │ │槍號為0000000000000H │ │
│ │ │-G ,以小型高壓氣體鋼 │ │
│ │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 │
│ │ │以鉛彈測試3次,其中鉛 │ │
│ │ │彈(口徑5. 5mm、質量 │ │
│ │ │0.95 3g)最大發射速度 │ │
│ │ │為138. 2公尺/秒,計算 │ │
│ │ │其動能為9.10焦耳,換算│ │
│ │ │其單位面積動能為38.3焦│ │
│ │ │耳/平方公分,具殺傷力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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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氣槍1支(槍枝 │送鑑空氣槍1枝(槍枝管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管制編號00000000│制編號0000000000),認 │107 年12月13日刑鑑字第│
│ │07) │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外│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
│ │ │接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卷第39-40頁) │
│ │ │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 │
│ │ │3次,其中彈丸(直徑5. │ │
│ │ │986mm、質量0.881g)最 │ │
│ │ │大發射速度為125.8公尺/│ │
│ │ │秒,計算其動能為6.97 │ │
│ │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 │
│ │ │能為24.7焦耳/平方公分 │ │
│ │ │,具殺傷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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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物品種類數量 │
├──┼───────────────┤
│1 │彈簧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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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十字起子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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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物品種類數量 │
├──┼───────────────┤
│1 │老虎鉗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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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六角扳手6支 │
├──┼───────────────┤
│3 │小鋼珠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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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喇叭彈1盒 │
├──┼───────────────┤
│5 │非制式彈殼6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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